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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: 這樣算是侵權嗎?

昨天跟mesple借了"與孤獨同在的電影之父─安哲羅普洛斯限量精裝版"DVD回家
這是由太古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發行的產品
不管從包裝、設計以及內容來看
都稱得上是用心之作 值得給予掌聲

這套商品除了三張DVD之外 還附贈一本十二頁的解說小冊
其中不只有Theo Angelopoulos的生平(三頁)以及歷年作品(兩頁)
最後更以兩頁的篇幅來介紹安導的重要配樂搭檔─Eleni Karaindrou

由於Eleni Karaindrou向來是我相當關注的一位音樂家
於是便稍微看了一下這篇短文
結果...
不看不知道 看了哈哈笑
這篇簡介裡的第二段跟第三段怎麼那樣熟悉啊?!
該不會是修改自本人舊文"無限憂挹的巴爾幹悲歌─Eleni Karaindrou"中的第二、三段吧?!

我向來最怕自作多情、自以為是
所以想請有空的人幫忙看看 給點意見
這般的懷疑是不是想太多了?

請先看看該篇簡介的第二、三段:

而我那篇舊文裡的兩段相關文字是這樣的:

Eleni Karaindrou,出生於希臘中部的一個小山村,1953年起進入位於雅典的希臘音樂學院學習鋼琴與樂理,前後長達十四年。1967年,至巴黎研讀民族音樂學,之後回到雅典成立了一個傳統樂師研究室,致力於民族音樂的發展。1979年,因為幫希臘詩人Chistoforo Christofis的電影處女作「Wandering/浪遊」製作配樂,意識到自己的配樂天份,自此展開秀異的配樂生涯。

1982年,是Eleni Karaindrou配樂生涯中的一個重要轉捩點。她因為幫電影「Rosa/羅莎」製作配樂而榮獲Thessaloniki/薩隆尼加電影節最佳配樂獎,就在頒獎會場中,她結識了希臘國寶級的導演Theo Angelopoulos/安晢羅普洛斯,由於彼此都深深地被對方的才華所吸引,於是在Theo Angelopoulos的極力網羅下,兩人自此展開密切的影音合作關係,甚至可以說Eleni Karaindrou已經成為安氏電影配樂的不二人選了。

這篇舊文最早是在20001003發表於個人電子報"Roxy Words"
後來又在許多地方重貼過
比如music543之Soundtrack版、個人網站"Uncle Tom's Cabin"...
以及這個網誌上
雖然每次重貼時都會有些小修改 但大致上是差不多的

不清楚就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說
所謂抄襲、盜用...等侵權行為該如何認定?
像本例中這樣的內容與雷同度是否已經足以認定?
如果成立的話
又是否可以求償?該如何求償?行情如何?@_@a

累了 明天再來找資料
當然
若是有人能夠在此順手指點我一下 那就更好了
感謝先!mOm


.: 回應

我目前看到的是第二段跟舊文相似度最高了。所以單就第二段的著作權上是否有侵權的話,我個人認為是只能指責對方有道德上的問題,要說構成侵權可能不容易。

因為第二段主要是在描繪創作者的歷程,這種歷程會被認為是單純事實,不容易被著作權所保護;意思說就是任何一個人來講這位創作者的歷程,可能大抵都不脫離這種模式,這樣的話就不會受著作權所保護。而且對方把文句都做了一些修正,因此要從文句上認定對方侵權可能不容易。

但是,顯然的對方描述的「創作歷程模式」完全與你相同。如果描述某人歷程的模式是一種「詮釋」的話,那麼對方的確依照你詮釋的模式來解讀 Eleni 的創作歷程。這種詮釋模式會被認為是一種思想上的「觀念」,而非具體的「表達形式」,在目前是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,詳細可參閱章忠信之《觀念與表達之區別》一文
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crnote/bbs.php?board=9&act=read&id=11
所以也只能說對方未引用觀念的來源,很不道德,但是要利用著作權來懲罰這種不道德,可能不容易。這是我自己一點看法,不一定完全正確,僅供作一點參考。

如果沒記錯的話
一般認定的抄襲標準
好像是與原文有二分之一字句完全相同
不過 由於二文主旨都在敘述Eleni Karaindrou的創作歷程
不才小女子的想法與樓上的先生/小姐較為近似
至於細節認定 則可能得請教精研相關法令的專家...

這套dvd我覺得做的很差

其中「塞瑟島之旅」片尾,咖啡廳裡那個經典的長鏡頭
還被台灣片商莫名其妙的剪掉了20秒左右,裡面很多翻譯都亂翻,韻味全失
「尤里西斯生命之旅」則是沿用台灣最早的翻譯
亂翻一通,文意不通,最好笑的是把電影大師愛森斯坦翻成愛因斯坦

我在音響城邦寫過一篇文章罵這套dvd

太古那套我有,但卻沒看過湯姆的舊文(*慚愧*),不小心當了沉默的幫兇。
我倒認為這是標準的抄襲,兩段文字敘述幾乎完全雷同,實在難謂沒有侵害湯姆舊文著作權之虞。
這邊有篇羅明通律師的文章,將目前實務界判斷的標準寫的相當清楚,還請湯姆看看。
http://www.ascc.sinica.edu.tw/nl/86/1315/05.txt
純就訴訟部份來說,簡言之,抄襲與否的判斷標準有三:
一、 接觸(access)與否?
二、 是否實質相似(substantial similarity)?
三、 實質相似部分為概念(idea)並非表達(expression)之排除?

接觸與否?在這個case,湯姆的舊文早在2000年10月就已公開張貼於個人新聞台,俟後亦多次張貼於不同網誌,不特定第三人均得於網路上共見共聞該文,足見太古國際文案撰稿人確有接觸湯姆舊文之可能。
在這部份湯姆若能舉證當初創作之參考資料,同時並要求對方公開創作經過,將更能加強法官心證。

是否實質相似?比較兩段,不論內容之質與量、句子鋪陳方式、措詞修辭等等,都已經達到逐句抄襲(verbatim copying)的程度。

至於概念與表達之區別,在這裡我以為可以討論的不多,縱使兩文均是在敘述Eleni Karaindrou的生平,也很難推得敘述文句、創作歷程的推演完全吻合僅係巧合所致之結論,一個人的生平是流動接續的,也許取樣的經歷、事蹟可能相同,但是斷無描述修辭恰好雷同之理。
我以為根本無排除的可能。

求償與否?我建議湯姆可以先跟太古討論討論,看他們有多少誠意解決爭端再作決定,現階段還請先蒐齊當初創作的原始資料及貼文的歷史資料。
至於求償的數額,老實說很難有個具體的數字,湯姆所為這篇舊文是否有利益對價?太古抄襲不法侵害著作權是否故意為之?太古此文案對DVD銷售助益有多少?諸如此類細瑣事項,均是法官考量的重點。
以上拙論還請只當參考看看就好。

會不會請律師打官司的費用就超出求償的金額了?
正義顯然非常昂貴。

To xxc、Sylvia、heuss:
你們的指點與意見 我都仔細拜讀過了
要如何處理 我會再想想
真的非常感謝你們的熱心...mOm

To Arkun:
應heuss之請 刪除他回應中的部分字句
因此不得不自作主張 連帶地稍微更動了妳回應中的相關文字
若有冒犯 還請見諒...mOm

To shihlun:
我還沒看 所以翻譯的品質如何不得而知
但聽你這樣講 不禁大失所望
因為我原本之所以會對這一套DVD感到興趣
其實正是因為寄望它的繁中字幕能夠達到基本水準
不過昨晚有稍微跑了一下片子 畫質的確還算不差
至於長度
剛剛我拿它跟日本出的那套"安氏大全集"DVD比對了一下
"霧中風景"秒數完全一致
日版"塞瑟島之旅":133'52"
台版"塞瑟島之旅":133'17"
扣掉日版片尾留黑時間多出的那幾秒 大約就是你指出的剪片長度
日版"尤里西斯生命之旅":169'13"
台版"尤里西斯生命之旅":168'56"
短少17"?!
希望不是又剪掉了什麼影片內容 而是無關緊要的片頭或片尾:(

湯姆,無妨的,heuss的留言我也看到了。

你的原作是自己杜撰ㄉ
還是翻譯ㄉ
這才是重點

也對...
多謝提醒!m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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